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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规定:农药标签不合要求不予登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4-02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112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产品标签,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制定的《农药产品标签编写说明》近日出台。《说明》规定:凡标签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农药产品,药检所将不再予以批准登记。
               
    《说明》对农药标签编写提出6项基本要求:一是标签须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要求,应标注农药名称、企业名称(包括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产品批号和登记证号(或临时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有效成分、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和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及注意事项等;二是标签应依据农药登记试验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编写,试验结果显示产品对生产经营或使用者、农作物、环境等易产生危害的,应在标签上标注,同时应标注避免危害的预防措施;三是标签标示内容必须真实;四是标签字迹必须清晰易辨,产品名称、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及含量、毒性标识应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五是标签汉语文字如使用外文对照,翻译必须准确,应表达相同意思;六是使用的印刷字码大小应以易读、清楚为准,尽可能使用大字号,标签版面应清晰。
               
    《说明》要求企业一般采用表格格式标注适用作物、防治对象、用药量、施药方法。用于大田作物的药剂,须注明每亩制剂用量(克或毫升);用于果树等特殊范围的药剂,同时标注相应的用量倍数;种子包衣剂等产品同时标注药种比例;对后茬作物有影响的长残效除草剂,必须明确标注其影响,并注明后茬不宜种植的作物及可以种植后茬作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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