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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03  浏览次数:305

  附件48

  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指南

  一、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提高水产原良种亲本质量和产量,促进水产原良种亲本推广与应用,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条件,保护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增殖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强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建立渔业基础信息采集和信息分析新机制,并为现代渔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项目内容

  一是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主要用于支持原良种场开展原良种采集、引进、保存、扩繁和后备亲本培育等工作,支持遗传育种中心运用现代育种技术与传统选育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重要养殖种类遗传育种。

  二是水产原良种亲本更新补助。对“四大家鱼”等重点水产养殖品种的重点苗种繁育场的亲本更新进行补贴,提高水产苗种总体质量水平。

  三是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增配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包括养殖废水处理系统或生态净化池;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改造和机械设备配套,包括排灌设施和进水处理系统,场区道路,电力增容和线路布置,增氧机、投饲机、水泵等机械设备配套。

  四是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对已设立保护管理机构、有专门管理人员、保护成效显著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进行补助,重点扶持保护对象为濒危程度高、具有重要保护意义的水生物种和典型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区;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执法以及豚类保护行动计划等。

  五是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以海区、流域渔业管理部门为单位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在重要增殖放流区域选取主要增殖放流品种进行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开展增殖放流重大活动宣传。

  六是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主要用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资源调查、环境监测、巡护、规划制定等工作。

  七是重要渔业水域生态保护。对全国重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实施监测,编制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开展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养护专题研究。

  八是海洋捕捞生产结构调查等技术支撑。主要用于海洋捕捞生产结构调查、水产养殖面积遥感监测及渔情动态采集;渔业种质资源相关科技、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等方面工作。

  三、申报条件、实施区域和资金使用方向

  (一)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

  1。水产原良种保种和亲本培育。申报单位为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原良种保种和亲本培育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技术队伍、仪器设备,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包括保种数量和亲本培育数量等)、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优先安排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金使用方向包括:水产原良种场用于开展保种和亲本培育所需专用材料费。

  2。水产新品种选育。申报单位需为承担我部水产遗传育种中心项目建设且已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具备遗传育种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技术队伍、仪器设备,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包括保存群体、家系数量或优良杂交组合数量等)、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选育技术路线。资金使用方向包括:遗传育种中心用于开展水产新品种选育所需专用材料费。

  3。水产新品种审定和技术培训等工作。支持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开展水产新品种审定、国家级原良种场验收复查等工作。资金使用方向包括:开展水产新品种审定和国家级原良种场验收复查所需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和劳务费等。

  (二)水产原良种亲本更新补助。实施区域为山东、河北、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等10个苗种繁殖重点省(区)。以县为单位进行申报。按照扶大扶强的原则,承担亲本更新项目的苗种场应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具备青、草、鲢、鳙(四大家鱼)、鲤、鲫、鲂、罗非鱼、中国对虾年苗种总繁殖能力达到1亿尾(水花、虾苗)以上。资金全部用于补助苗种场购买原良种亲本(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与其他项目有别,见附件)。

  (三)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

  1。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实施区域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贵州、云南等14个省(区、市)。以上14个省(区、市)内已获得2006年至2011年农业部命名的池塘养殖类型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资质称号(2006年和2007年示范场复查结果合格),且池塘养殖水面在200亩以上的养殖场可以申报。资金使用方向为:一是增配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包括养殖废水处理系统(含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或生态净化池;二是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改造,包括排灌设施和进水处理系统、场区道路、电力增容和线路布置、池塘池堤整治(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与其他项目有别,见附件)。

  2。养殖生态模式示范推广。委托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在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开展多营养层次生态养殖模式示范推广。资金使用方向为:开展养殖生态模式示范推广所需培训费、劳务费、差旅费、印刷费和专用材料费等。

  (四)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1。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申报单位应为国家级和重点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水域生态系统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资金使用方向为:保护区日常巡护、生态修复、濒危物种救护与放生、保护对象及其栖息地环境调查与监测、保护基础设施维修等。

  2。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执法及豚类保护行动计划。申报单位应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科研教学单位和有关企业。资金使用方向为:支持沿海、沿江等省市开展濒危水生动物专项救助,并加大对重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项目工程、重点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行为执法检查力度,实施长江江豚以及中华白海豚保护行动计划等。

  (五)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

  1。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试点。申报单位应具备必需的基础设施、技术队伍、仪器设备,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和经验,能够完成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任务。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水产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支持海湾、湖泊水库、江河等重要增殖放流区域选取主要增殖放流品种进行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资金使用方向为:开展评估和监测所需经费。

  2。主要放流品种的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制定。申报单位应具备制定技术规范的条件和工作基础。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水产科研单位,重点支持主要经济物种和地方特有物种的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制定。资金使用方向为:开展规范制定所需差旅、印刷、会议、劳务等费用。

  3。其他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包括海区和流域等区域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及活动组织、监督管理,增殖放流专题宣传等。专题宣传的申报单位为中央主流媒体、农渔业宣传媒体以及承担省部联合重大放流活动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增殖放流工作的申报单位为农业部海区渔政局(流域渔业资源管理机构)。资金使用方向为:开展相关活动所需差旅、印刷、会议等经费。

  (六)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申报单位应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资金使用方向主要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资源补充调查、规划制定和管护等相关工作。

  (七)重要渔业水域生态保护

  1。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及管理支撑。申报单位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主要支持方向包括:全国重要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编制《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和《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年报》,全国渔业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委员会评估论证、调研和法律法规完善,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技术管理。资金使用方向为:渔业生态环境常规监测所需经费及保护管理支撑所需会议、差旅、印刷和劳务等支出。

  2。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养护专题研究。申报单位为具有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养护工作基础的科研院校、农业部海区渔政局(流域渔业资源管理机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支持方向包括:重要渔业水域(湖泊、江河、海湾)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和试点、工程建设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及水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及研究。资金使用方向为:开展相关研究所需差旅、会议、劳务、印刷等支出。

  (八)海洋捕捞生产结构调查等技术支撑。包括开展海洋捕捞生产结构调查、水产养殖面积遥感监测及渔情动态采集;开展渔业种质资源相关科技标准、政策法规、信息采集、跟踪分析及宣传教育等工作。申报单位为具有相关工作基础的部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省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社会团体;优先安排2012年承担过相关项目的单位。资金使用方向为:信息采集、监测、调查、培训、软件开发、会议、差旅等。

  四、申报数量和资金补助标准

  (一)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

  “四大家鱼”原种场每个场补助经费不超过15万元,其他种类水产原良种场每个场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遗传育种中心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开展水产新品种审定和国家级原良种场验收复查等工作补助金额不超过45万元。

  (二)水产原良种亲本更新补助试点

  每个省(区)申报资金规模总计不超过100万元,其中每个县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每个苗种场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中央财政按照不超过更新亲本总价的50%给予补助。

  (三)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

  每省(区、市)申报不超过5个项目,每个池塘养殖生态修复项目的中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各申报单位应根据本企业基本条件,在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内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其他建设内容由地方和养殖场筹资完成。养殖生态模式示范推广不超过30万元。

  (四)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1。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根据各地现有国家级和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水域生态系统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水平,由各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组织申报,每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10万元,每个地方级自然保护区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执法及豚类保护行动计划。救护和专项执法项目,由各省(市、区)渔业主管厅(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亟须开展的主要工作组织申报,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豚类保护行动计划项目由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科研教学单位和有关企业申报,其中长江江豚保护行动计划项目不超过450万元,中华白海豚保护行动计划项目不超过350万元。

  (五)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

  1。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试点。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2。主要放流品种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制定。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其他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海区增殖放流项目每个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流域增殖放流项目每个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海区、流域增殖放流活动组织管理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增殖放流专题宣传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六)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根据各地现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数量和水平,由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农业部海区渔政局(流域渔业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申报,原则上以未安排过管理经费的保护区为主,每个保护区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七)重要渔业水域生态保护

  1。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由农业部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统一申报,水科院本部申报金额不超过70万元,其余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养护专题研究。由有工作基础和技术条件的科研院校、农业部海区渔政局(流域渔业资源管理机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八)海洋捕捞生产结构调查等技术支撑

  海洋捕捞生产结构调查由有渔业资源监测调查和数据分析工作基础及经验的国家级水产科研单位和相关水产院校组织申报,每个项目固定信息船不少于70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养殖面积遥感监测由有全国水产养殖面积遥感监测工作基础的国家级水产研究所组织申报,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450万元;养殖渔情动态采集200个试点县,每个试点县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16个试点省(区、市)的省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软件开发、相关培训等,补助金额不超过55万元;其他技术支撑项目由我部根据2012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具体项目经费,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五、申报程序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抓紧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格式附后),地方单位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我部渔业局计划财务处(一式4份),部直属单位、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将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我部渔业局计划财务处(一式4份)。同时,电子版材料通过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报送。项目申报时遇到问题可与我部渔业局计划财务处联系。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电话:010-59192972

  联 系 人:郭钰

  六、有关要求

  项目实施方案要详细说明经费预算以及相关背景资料和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建设后产生的效果等,并按要求填报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水产原良种亲本更新补助试点和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请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0]15号)执行。

  附件48-1

  2013年渔业种质资源保护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任务:

  项目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主管部门(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填制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一、2012年项目执行进展及下一步进度安排

  (2012年未安排执行本项目的,不填写此栏目)

  二、2013年项目任务计划

  (一)项目任务来由(背景)

  (二)年度目标与预期效益

  (三)项目内容及金额

  (四)时间进度(范围为2013年1月-12月)

  (五)涉及的相关单位(包括与实施项目有关的基层单位、科研院校、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项目单位所属独立法人等)及事项

  三、项目单位情况

  (一)单位类型、隶属关系、职能业务范围

  (二)技术设备条件、财务收支资产状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三)有无不良记录(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

  四、人员分工

  五、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



  六、申报意见表

 

????(文章来源:农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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