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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和控制规模 可解民间借贷风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03  浏览次数:693

“要及时研究出台加强民间借贷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或《放贷人条例》,对民间借贷的性质、资质、利率、税收、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正在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在《关于规范民间融资的建议》中提出,设立民间借贷和民间融资的交易平台等。

在此次全国“两会”上,让民间借贷合法化再次成为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中的热点话题。民建中央提交的《关于加大金融改革力度、优化民间借贷环境的提案》中,建议尽快制定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明确民间借贷主体、基本原则、用途、管理机构、利息、担保和法律责任等。还有报道说,《放贷人条例》草案第五稿已经在“两会”前夕上报到国务院,此前4个版本都被否,其中一个原因是“《条例》无法控制资金流向”。

最近,相关法院也审理了多起民间借贷案件。民间借贷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否受到保护?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在哪里?而在放开民间金融市场的呼声中,监管如何跟上去?今天,《每日经济新闻》邀请两位专家解析以上问题。

民间借贷:让金融市场缺陷显现

NBD:最近,有关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因出现死刑判决引发热议,舆论和专家学者的观点几乎是一边倒,认为不该判死刑,为什么呢?

白澄宇:我个人对这个案件的细节不是非常了解,但是不谈细节,一些问题说不清楚。首先,法院二审判处死刑,肯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条文为准绳,如果事实清楚,法律条文引用得当,应该没有什么问题。现在很多学者、法律界的人士呼吁刀下留人,给我的感觉是很多人在拿这个案件说事,说自己的事情。很多人并没有对案件的细节和法律事实做细致的研究,而是站在抽象的角度上,谈各自的事情。比如说,经济犯罪是否应该死刑、民间借贷是否合法等讨论,已经超出了这个案件本身的意义。事实上,这些案件把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集中体现出来了。

段祺华:我最近在政协提出的观点是,经济上的案件,将来就不要涉及判死刑,就是要从立法上修改。

因为刚刚改革开放时的很多经济制度,放在现在是不合理的,比如民间借贷案件体现的就是金融业的垄断,中小企业贷不到款,民间资金也没有投资机会,所以才会发生高利贷和民间融资的问题。那么,在不解决这些问题的情况下,金融犯罪要判死刑,民间就会很反感,反对的意见比较大。

从民间的反应来看,很多民营企业家是针对金融业的垄断和不合理提意见的,这已经超出了法律问题,是对社会问题的探讨,是对金融体制缺陷的探讨。

地位尴尬:集资是否犯罪争议大

NBD:上世纪80年代以来,民营经济活跃的地区民间借贷也非常活跃,而且还有许多非法集资案发生,为什么民间借贷现在还是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

白澄宇:说民间借贷不合法,不是很严谨。去年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过,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合法性,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只不过是4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注:指借贷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借款利率4倍以上)。抛开这个不说,4倍以下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说民间借贷不合法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所谓不合法,主要涉及两个情况:一个是法律有明令禁止的,比如说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条文禁止企业放贷,个人放贷是受法律保护的;还有一个是非法集资罪,或者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比非法集资罪还要严重,诈骗是一种性质,集资又是另一种性质。关于集资是不是受法律保护,大家对这条也有很多争论。但是,诈骗罪是没有争论的。如果民间借贷案件中有诈骗行为,该用诈骗罪来判刑,是有依据的。但是如果没有诈骗行为,只是一个集资行为,那么大家可能就认为集资不构成犯罪。目前这方面争论很大。

段祺华:国家当初立法的时候,就是为了保护国有金融企业,对民间借贷行为有限制。如果民间可以借贷了,大家都不到银行去存款了。但是发展到现在,必须要放开民间的借贷了。要不然,银行一直是负利率,利率不能市场化,又不能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这样下去没办法调和了。

NBD:前几年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事实上并没有金融机构的身份,不能享受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鼓励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的税收优惠政策。

白澄宇:只要给小额贷款公司一个明确的金融机构身份,就可以享受;或者说,看各地政府能不能跟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量,将小额贷款公司这种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纳入政策范围之内。小贷机构是地方政府负责,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不负责,他们不会为此去跟财税部门交涉。

监管办法:利率市场化 控制规模

NBD:除了涉及对国有金融机构保护,金融市场放开之后,应该怎么解决监管民间借贷问题?

段祺华:监管的制度在我们国家是一个巨大的问题,我们就是做审批,在审批上卡住人家,不让人家做。监管是更艰苦的事情,比如说,他卡住了,不让你们进来,里面就几个国有企业,好管,要是审批放你进来,就没那么好管了。而我们现在最需要做的,是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能力,而不是审批能力,审批应该是越少越好,这关系到政府部门的工作方法问题。在美国,民间小银行就有几千家,都由地方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白澄宇:诈骗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法院、检察院完全可以获得相应的证据,履行自己的职能。而关于民间借贷和集资的问题,现在实际上是一个多家治理的情况。银监会、公安部门等,是在联合执法,共同参与管理。

NBD:如何监管比较合理?

白澄宇:据媒体报道,“两会”前,《放贷人条例》第五稿已经上报国务院。如果《放贷人条例》出台,企业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放贷,这一点可以有法律和监管制度加以明确的话,那么民间借贷行为就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了。《放贷人条例》的目的就是明确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个人用自有资金去放贷,这已经是受法律保护的,只不过需要一个登记备案的制度。放贷人是一对多,可以用自己的资金放贷给许多人;那么能否从多人借钱,借完之后再放贷,这就跟单纯的放贷行为不一样,但是也有办法加以约束的。

首先,考虑为什么有人要这么做,吸收别人的资金然后放贷?主要是因为有套利空间,用较低的利息拿来资金,以较高的利息放贷出去。如果《放贷人条例》出台,有了登记和一套信息披露的制度以后,社会上的借贷利息就是公开透明的。加上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行,市场的利率应该就会逐渐公开透明了,每一个出借人和借款人对市场利率都很清楚,从中谋取利差的集资行为,空间就不大了。普通个人也可以直接放贷,不需要通过中介。

其次,可以对放贷人的放贷规模加以约束。如果小规模的话,没有必要去社会上集资,或者说不允许以集资的方式进行放贷。如果需要扩大规模,就可以成立小贷公司,获得更高一级的专业信贷机构的执照。对于普通的民间放贷人,只需给一个放贷规模的限制,我认为就可以有效地控制非法集资了。所以对民间金融监管是有办法的:一是利率市场化,二是控制规模。

NBD: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具体依靠什么部门来执行呢?

白澄宇:现在是人民银行在主持《放贷人条例》的起草工作,我建议是通过 《放贷人条例》来解决。《放贷人条例》应该通过全国人大,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设立。比如说在南非一些国家,它专门有一个信贷管理局,专门负责放贷人的管理。在我国,放贷人管理部门可以设在人民银行,或是银监会,或是单独设立一个监管机构。

结束语: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要求善待民间借贷,要求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要真正化解民间借贷的风险,必须以开放的姿态,放开民间金融,打破主流金融机构的垄断,将民间借贷纳入主流的金融体系。这样才能遏制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真正挤压地下钱庄等灰色金融机构生存的空间,才能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才能打击金融领域的诈骗行为,才能厘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维护金融安全。

对话记者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陈舒扬

对话嘉宾

白澄宇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

段祺华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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