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位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发〔2011〕16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0月16日
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