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市场网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国内动态 国际动态 市场行情 分析预测 专家观点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热门话题 粮油米面 瓜果蔬菜 禽畜肉蛋 文化旅游 苗木花草 种子化肥 机械电子 其他产品 

农药产品审批对部分高活性农药成分最低含量的限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2-21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175

  农药生产企业在开发产品时,应充分考虑产品的特点,确定最佳含量。农药产品使用时稀释倍数最好控制在500~4000倍。
  在办理农药登记过程中,发现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出于降低单位包装产品成本等目的,不断地降低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这一方面扰乱了农药市场,引起农药市场的无序竞争;另一方面因大量有机溶剂的使用而污染环境;第三,也误导农民、增加了农民的使用成本,损害了农民利益。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农民利益,规范农药市场,给生产企业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生产高效、安全、经济的农药产品,引导我国农业的发展,农药审批机构在进行农药产品审批时,对部分农药品种限定了其产品中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低于规定含量的产品将不予办理其登记审批。具体限定的产品如表1。
  表1  部分农药品种限定的有效成分最低含量

有效成分

单制剂产品

含渗透剂、增效剂产品

混配配制剂产品

阿维菌素

0.5%

0.2%

0.1%

甲氨基阿维菌素

3%

0.2%

0.1%

吡虫啉

5%

2%

1%

高效氯氰菊酯

3%

2%

1%

啶虫脒

3%

2%

1%

氟虫腈

5%

2%

1%

分享与收藏:  资讯搜索  告诉好友  关闭窗口  打印本文 本文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