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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禁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2-01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181

  山东省近日出台政策,在山东省推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严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山东省将坚持政企分开、剥离重组的原则,将种子生产经营与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如属于企业性质,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如属于事业性质,则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者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粮食、供销、邮政等单位的国有种子企业,也要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山东省规定,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山东省要求各地妥善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重点做好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辞退人员的经济补偿和自谋职业人员的优惠安置等工作。对辞退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此外,各地要积极做好脱钩过渡期的种子供应,避免出现种子公司脱钩后种子供应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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