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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审查、批准和发布的若干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1-10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118

在新出台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中,对有关申请、审查、批准和发布的方法作为具体规定。申请限制使用的农药,应是已在需要限制使用的作物或防治对象上取得登记,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在有效期限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2)因产生抗药性引起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3)因农药长残效,造成农作物药害和环境污染的;(4)对其他产业有严重影响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辖区内全部作物或某一(类)作物或某一防治对象上全面限制使用某种农药,或者在本辖区内部分地区限制使用某种农药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申请农药限制使用应提供以下资料:(1)填写《农药限制使用申请表》;(2)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作物布局、替代农药品种、配套技术以及农民接受程度和成本效益分析;(3)由于使用某种农药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的,需提供相关数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4)由于长残效农药在土壤积累造成农作物药害的,需提供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研究报告;(5)由于农药抗药性造成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需提供抗药性监测报告和必要的田间药效试验报告;(6)农药限制使用的其他技术材料。
  农业部收到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后,应组织召开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审议,审查、核实申报材料,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农药限制使用进行实地考察。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前,应邀请相关农药生产企业召开听证会。农业部根据综合评价意见审批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并及时公告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区域和年限。对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农业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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