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经济时报》5月25日报道,越南工贸部日前颁发通知,对用于越南国内市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盐进口规定进行调整。
报道称,根据越工贸部调整后的新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按关税配额获得商品盐进口许可的企业只能进口以下几种盐类:海关编码为2501.00.90.90的粗盐、海关编码为2501.00.41.20的医疗、实验和化工用精盐以及海关编码为2501.00.49.20的食用盐。对于关税配额外的进口盐,在签署进口合同前须获得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的许可。
据越南《经济时报》5月25日报道,越南工贸部日前颁发通知,对用于越南国内市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盐进口规定进行调整。
报道称,根据越工贸部调整后的新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按关税配额获得商品盐进口许可的企业只能进口以下几种盐类:海关编码为2501.00.90.90的粗盐、海关编码为2501.00.41.20的医疗、实验和化工用精盐以及海关编码为2501.00.49.20的食用盐。对于关税配额外的进口盐,在签署进口合同前须获得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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