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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肥料亟待获得市场“准入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9-27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183

  “由于相关标准的缺失及肥料登记制度不够灵活,一些发展前景良好的新生肥料品种难以获准登记,阻碍了一些先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在全国第15届新型肥料技术研讨会闭幕之后,江苏省农科院资环中心研究员邵建华等专家昨天呼吁有关部门完善管理规章制度,以适应业界科技创新的步伐与需求。

  邵建华昨天告诉记者,那些已经得到规模化推广的肥料,如氮磷钾单元素肥、复合肥、复混肥等“大路货”,以及缓控释肥、有机肥等发展较早的新型肥料,由于具备了相应的标准,基本不存在登记难的问题;而一些面世不久的新生肥料品种在登记过程中通常需比照现有产品进行检测、化验等程序把关,由于在组分、外观、性能等理化性状方面的独特性导致归类困难,因而无法按照现有产品目录进行登记。他建议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新产品开发的特点,对于一些不同于传统产品的新生肥料,按照理化性状先进行初步登记,并允许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试点。

  内蒙古辽中京化工公司总农艺师钱大明对此持一致的观点。他指出,近年来纷纷涌现出来的腐植酸包裹尿素、有机氮肥、复合中微量元素肥、药肥合一叶面肥、低碳肥料等新品种,就是因为同样问题而无法登记。这些新生肥料往往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既得到业内专家的肯定也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面临着在萌芽阶段即遭到扼杀的风险。钱大明表示,绝大多数新产品在开发的过程中,已经在生产工艺、检测方法、应用领域等方面形成了一定的规范,管理部门应鼓励其建立经专家认可的标准,为真正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营造发展空间。

  另外,两位专家对于新型肥料的标准问题也提出看法,表示“肉要露出来,不能埋在饭碗里。”譬如,与早期的BB肥标准类似,前不久完成修订的复合肥标准规定:中微量元素可以添加但不能在包装上标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多元复合肥的发展,与国家提倡的平衡施肥原则不一致。他们认为,制订肥料产品标准不能仅靠化工专家,还应听取农业专家的意见,这样才能将生产与应用环节真正对接起来,适应肥料发展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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